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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监控管理和应用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监控管理和应用
我国地下水水质监测起步较晚,监测密度稀疏,重点反映区域地下水的硬度、三氮等常规指标的变化趋势。在地下水污染物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仅用若干常规离子作为监测指标的区域趋势性监测,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需求。亟待建立针对场地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来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
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体系现状
1、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法规不健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环保法共31处涉及监测内容,其中“第十七条”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明确要求。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源头防控”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是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是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地下水污染防控的基础,也是健全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的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中,尚无任何法规提及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两个较新的技术规范对地下水污染源提出了监测要求,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就行业规范而言,仅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两个技术标准对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一些指标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监测井布置、监测深度、监测井结构等指标仍未提及,其他行业的技术标准则尚未考虑地下水污染源监管。

2、地下水污染源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现有污染场地已达30万个,对地下水供水水源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30万个污染场地的地下水污染范围、污染深度、污染性质、污染程度尚未能完全摸清。此情形下,暂且不谈有多少个正在运行的工矿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仅就我国每年新增建设项目近30万个而言,将来地下水潜在污染也存在重大风险。
因此,当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摸清家底、看住新源、控制老源”,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
建立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是有效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但当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仅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有地下水污染源的监管,且管理水平有限,对管理效果也缺乏监督和评价机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虽然能够初步查明地下水主要污染源,但限于经费有限、管理职能交叉、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原因,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尚未建立。
3、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保障能力不足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重点工作》(以下简称“十二五”重点工作)中均提出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其所指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应当为针对污染源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系统,而非传统的区域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体系。
《规划》中提出的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试点工作,需通过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的运行来获取地下水环境信息,分析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特性,以便统筹考虑修复难度和修复成本,制定分期分段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从而逐步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而事实上,在目前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保障,开展修复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4、“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覆盖面不够
由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建设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旨在建立全国重点城市和水源地的地下水监测体系,该工程仍侧重于区域地下水趋势性监测。
然而地下水的污染通常最先发生在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再逐步向下游扩散,污染地下水环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能够有效地弥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对于污染源监控的不足。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以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区域性水质监测仅能反映区域地下水质变化趋势,难以为场地尺度的地下水水源地提供及时的监测信息,2014年初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供水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